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路自东向西行驶,在行驶到**大酒店附近时,将行人文某乙撞在陈某乙停在人行道上的鲁******号微型轿车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文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文某乙后经医院医救无效死亡。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文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单县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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