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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28271957********,1957年**月**日生,汉族,文盲,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农,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6日12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正三轮摩托车由黄沙市场驶入黄沙镇至下章銮村道路,行驶至黄沙镇利群炮竹厂路段左转弯时,与黄某某驾驶搭乘李某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李某某受伤,其中黄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宜章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保险单查询结果等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车辆碰撞状态的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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