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广德市桃州镇和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复兴北街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和平路自东向西直行通过该路口的由顾某某(女,殁年79岁)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轮椅车受损、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顾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案发时系严重超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卫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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