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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844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庄路段处时,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与行人(由南向北)被害人吴某某、韩某甲发生碰撞后,又与停在路口东侧被害人韩某乙骑行的电动三轮车、陈某乙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及吴某某当场死亡、韩某甲及韩某乙受伤。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韩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01毫克/100毫升。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研究决定: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自行前往派出所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韩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韩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自行前往派出所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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