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淮南市**区**村**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7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D2****-皖D****挂重型半挂货车沿S3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7km+100m处,撞到被害人周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周某甲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员石某某受伤。被告人陈某某电话报警后离开现场。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周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颈部损伤继而失血性休克死亡;石某某右侧股骨内侧髁、胫骨平台骨折属轻伤一级。
2016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定远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车辆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周某乙、石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勇
2016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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