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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飞翔、被害人近亲属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G345线北半幅应急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393KM+750M处时,与沿该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乙驾驶的“豪爵钻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致车辆受损、赵某乙死亡。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赵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上述对向行驶的两辆摩托车均系右侧发生接触,其碰撞形态为对向非对心碰撞;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接受讯问;其赔偿被害人赵某乙近亲属447780.94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相关信息查询、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具有赔偿损失、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殿高

                              检察官助理:王寿梅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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