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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住南陵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南陵县烟墩镇霭里村西山组路段时,因未按规定会车不慎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向出警民警投案。同年6月24日,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秦某某系交通事故损伤后继发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本起交通事故与秦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90%。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1.​ 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司法鉴定意见书;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鹏

    检察官助理:詹陈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八份,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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