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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路**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15时15分许,始兴县******环卫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驾驶粤F9****号重型特殊结构车搭载何某东,行驶至始兴县风度中学路段处准备回收垃圾,何某某先行下车作业,陈某某驾驶粤F9****号重型特殊结构车在倒车进入风度中学垃圾回收点过程时,碰撞到作业人员何某某,造成何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始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3月6日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晶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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