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8〕4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8月14日由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太康县**镇至**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太康县**镇**街里超车时与站在路边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5、鉴定意见: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意见书,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丽 袁卫云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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