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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河北省三河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同年8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6日10时42分许,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牌号为冀R****0重型半挂牵引车、冀R****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天津市蓟州区沿京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宝公路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许某某驾驶电动车沿京哈公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驶入路口,陈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右前角碰撞许某某所驾驶车辆左侧,造成许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天永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阳

检察官助理:刘  冲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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