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现住址为天津市北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21时许,驾驶津A****5号五菱牌轻型封闭货车沿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汊王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王庆坨公墓西侧200米时,与前方骑两轮电动车顺行的被害人皇甫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皇甫某某当场死亡。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皇甫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尸表损伤符合交通事故外伤所致。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王庆坨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皇甫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求救、110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皇甫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孙某某等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博
检察官助理 张永頔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9页,补充材料1册共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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