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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街**里**号,现住址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H****0银灰色大众捷达牌轿车,沿东某某万新街登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翠海佳园小区附近一无名路口以北处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将从此处步行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杨某甲撞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华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杨某甲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甲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元,双方达成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5份;

5、勘查笔录1份;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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