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8月17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 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曾某某,男,殁年30岁。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3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川M*****重型自卸货车行至321国道成都市简阳市段:2095km+ 350m路段处,与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K*****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以致川K*****重型自卸货车侧翻至道路外,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外民房设施、农田、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某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已对相关第三方损失进行了赔付。被告人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已取得谅解。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曾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双肺广泛挫伤、肝脏右叶挫碎、脾脏挫碎出血死亡。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持有A1A2D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简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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