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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双流区三强北路由清泰路方向往长冶路方向行驶。7时3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三强北路一段与三强西路交叉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随后其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变为绿灯状态时,陈某某驾车进入路口时与其行驶方向左侧先被放行的被害人雷某某骑行的一辆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雷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警察前来现场处置。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4423****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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