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6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长江西路延长段马会五中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750838****。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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