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汽车从开江县新宁镇**街**小区地下车库道路(尚未封闭管理,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向车库外行驶。当车行驶至车库出口上坡时,陈某某加大油门,未确保安全,将被害人刘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刘某某,并主动到案接受交警处置。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医治无效,于同年6月9日死亡。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医治被害人刘林,并赔偿刘林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明
检察官助理:陈映杉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9502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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