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住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廷洪,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雅,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早上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未年检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超载运输未捆扎牢固的涵管从眉山市彭山区出发,沿省道103线由眉山方向往夹江城区方向行驶。6时50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夹江县境内S103线102KM+880m处时,遇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在此摔倒的罗某某,由于陈某某疏于对道路通行情况进行观察且措施不当,导致其驾车与罗某某及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经鉴定,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损伤致胸腹部毁损伤,肝脏、脾脏、左肾粉碎破裂,骨盆粉碎性骨折并双侧骶髂关节分离,双侧髂内外血管断裂死亡。
经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合红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