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6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由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往东坝镇方向行驶,行至伏家大堰红绿灯路口处,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向前滑行十余米后停下,陈某某下车后未报警和抢救伤者,在车辆附近观望十余分钟,待他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19年12月17日8时许到南部县公安局投案。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重伤颅脑损伤死亡。
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洪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二十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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