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区***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TB*R**小轿车沿沿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堡开发区沿海路K207+600M处时驶入道路南侧沟中,造成车辆受损、同车人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证信息、保险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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