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员,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小区**栋**单元**室 。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制动系行车制动不合格的辽A****2号“**”牌**型**牵引车牵引辽A****7号挂号“**”牌**型**半挂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号门前时,因瞭望不够,将由北向南过道行人被害人孙某某(女,84岁)刮倒后碾压致死,经哈尔滨市驾友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全颅崩裂,脑组织完全缺失;开放性胸部损伤,心包破裂,主动脉离断,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哈尔滨市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死亡证明及身源材料、被告人身源材料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道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道外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19年9月1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