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镇**村**区**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小区**号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1日0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A****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S210线(省道210线40公里+100米处)由东向西行驶至40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道路北侧路边的行人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孔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孔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孔某某家属4万元丧葬费,剩余部分未予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书证、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若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含光盘1张);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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