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公寓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杂碎店门前人行横道上由东向西倒车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2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爽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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