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广场C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3时17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园路交口,遇被害人王某乙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长江东路,小型轿车正面中部碰撞到王某乙,致王某乙摔倒受伤。被告人陈某某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弃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30日死亡。合肥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死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120急救记录、受害人死亡证明、赔偿谅解材料。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孙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4.​ 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涉案车辆相关检测、事故责任认定等)。

6.​ 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健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55513****)。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