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653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叶县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镇**村路段时,与行人蒋某某、唐某某相撞,造成蒋某某、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1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叶县公安局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鹏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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