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8时30份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号轻型封闭货车,沿潆马路由李家镇方向往金台镇方向行驶时,当行驶至潆马路12KM+200M处时,将面向车辆行车的被害人董某某撞倒,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董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陈某某对被害人董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直接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赔偿得到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
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丽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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