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住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东城区二环外环永定门桥西辅路进入主路入口处,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京J****6)与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王某某两人死亡,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后被电话传唤到案,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的车辆;2.书证:户籍情况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6.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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