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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XC****号红色小型轿车载其妻子吴某甲去拉柴火,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万潮镇马田村往老鸭山通村公路6KM+600M(小地名:马田村村委会路段)时,陈某某将车停在斜坡上,后发现车辆未停稳向前滑行,陈某某即打开车门站在车外伸手去松手刹准备将车滑到前面的平路上,因滑行车速过快车辆失控,撞到坐在路边围墙处的被害人吴某丁,造成吴某丁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216542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216542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远琼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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