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住**路**区**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自有的粤K****7号牌小车搭乘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三人由信宜市**镇**往信宜市**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信宜市**镇**路段(S280线19Km+70m)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向在路边种地的被害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于2019年8月5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警情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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