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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花园**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经过擅自改装载货箱尾板结构的粤X7****号轻型自卸货车,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南路往陈村方向行驶。当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平洲五斗大桥上桥位附近路段时,其货车尾板改装的锁止结构松脱,尾板向左侧旋转摆动,遇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在该路段路边逆向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陈某某车辆的尾板旋转摆动碰撞刘某某、林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当场倒地死亡、林某某受伤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某留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林某某均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已向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78.5万余元,向被害人林某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人民币13万元。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关尚辉

                              2020年8月25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花园**房,联系电话1392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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