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7********,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银钢牌YG250ZH-7A正三轮摩托车(载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何某某等人)由黑支果夷郎村民委驶往新寨方向。15时许,行驶至夷郎至新寨公路K12+900M路段时,车辆向右侧发生侧翻后与道路右侧防护墩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丙当场死亡、陈某乙轻伤二级及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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