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的含量为168.28mg/100mL)驾驶云******“福克斯牌CAF7163A4”小型轿车由安宁市**路驶往安宁市**路2号。0时58分许,当其驾车沿安宁市**街由南向北以“D”档排、约48km/h的速度行驶至安宁市**街**商旅酒店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的含量为386.54mg/100mL)躺卧在车行道内,陈某某未发现此情况,所驾车车头左前角下端、车底左侧、左前轮内侧胎壁、车身左侧、左后轮外侧、内侧胎壁与被害人李某某相撞擦,致李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死亡原因系头胸部损伤;经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31****;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四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