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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 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5月18日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了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陈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驾驶人陈某甲驾驶其小型面包车,由大关县悦乐镇元坪村向悦乐镇瓦房村方向行驶,随车搭乘其妻王某某及其女儿陈某乙。12时许,当车行驶至妥青公路青元线K5+100M处,下6%的坡转半径为5米的右弯接着左转进入瓦房村方向的道路时,从道路右侧翻下955CM的坎下,造成乘车人陈某乙当场死亡,自己及乘车人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0日,大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甲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管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陈某丙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驾驶安全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自己及另一被害人受伤且均为轻伤一级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光荣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0页。

3.证据目录、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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