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越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村委会**组**号,暂住兰坪县**镇**路**号**幢**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被害人杨某甲的车牌为云Q*****号哈弗牌小型轿车,车载杨某甲、金某某、杨某乙三人,从人民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欲送杨某甲回其所居住的兰坪县城区永安社区。3时50分许,当车行至人民路延长线与滨江路交叉路口500米处时,车辆撞向停放在道路东侧的无牌号装载机及云Q*****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后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杨某甲当场死亡,金某某、杨某乙二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03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甲丧葬费等费用6万元,并愿意继续赔偿被害人及其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金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并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润平
代理检察员:和生丽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兰坪县**镇**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398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三百四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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