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FT****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会泽县县城沿会曲线往会泽县毛家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会曲线K11+400M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与对向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指使杨俊涛(车辆实际所有人)驾驶川FT****号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即第一现场),藏匿于距第一现场东南方向400米的会泽县西郊加油站以南通村公路上。经鉴定,孙某某本次损伤为重伤二级。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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