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我院批准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鲁某某由云县彩虹桥往云县爱华完小方向行驶,当日11时5分左右,车辆行驶至云县爱华完小门口路段时,因陈某某踩刹车,鲁某某从云******号车后座跌落,造成鲁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某逃跑,于2019年11月8日在双江被抓获归案。经云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承当此事故全部责任,鲁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摩托车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刘某某6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仕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5页,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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