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部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乐平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经抽血后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1mg/100ml)驾驶一辆赣******白色现代牌小型汽车沿安平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安平南路邹家路口地段时,不慎撞到同一车道内正前方同向由吴有清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又撞到停放在道路边上的赣******小型汽车和人行道上的赣******二轮摩托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吴有清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4月23日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19日吴有清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有清全身二处轻伤一级,六处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陈某某事发当天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三车受损,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费用超过三十万元且无赔偿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现场勘查笔录;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事发当天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三车受损,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费用超过三十万元且无赔偿能力,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柱华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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