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0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F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小汪路由南往北行驶,直行至该道路民有桥四枝交叉路口中心处时,与由东往西行驶直行通过该路口的蒋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蒋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勘验笔录;6.事故路段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董翔翔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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