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0****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丰润镇西黄各庄村口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王某某、魏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魏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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