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4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浙GX0****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51国道182km+570m本市马宅镇雅坑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致车损以及被害人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详情、驾驶证、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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