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唐洋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8时52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J****P号小型面包车,沿东台市安丰镇**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北交叉路口,与由东向西步行的曹某某发生碰撞,至曹某某受伤,当日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损伤至肋骨多发性骨折,胸部大量积血;肝脏破裂,胸腔积血;腰椎横突骨折,左肾挫裂伤,骨盆粉碎性骨折,腹腔后血肿等,曹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离开现场,后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部分赔偿但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曹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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