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411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镇**小区**幢**室,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栋**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04时2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搅拌车)沿本区车亭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叶公路路口,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绿灯时,被告人驾驶车辆在右转过程中,适逢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沿车亭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而至,搅拌车与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现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不含保险理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现场概貌。
2.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及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3.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及被撞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以及两车辆技术状况均符合有关规定。
4.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有证驾驶及其驾驶的车辆情况。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路口实施右转弯过程中违反规定未避让直行车辆,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7.谅解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补偿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怡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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