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三明市梅列区徐碧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大桥下坡位置时向右变道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方某甲驾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方某甲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方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9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6.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志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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