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户籍所在地为兴文县**镇**村**组**号。现住筠连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Q******两轮电动车由筠连县筠连镇镇政府方向驶往四桥方向,车辆行驶至筠连镇煤都大道0公里+850米处时与同向而行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5万元,同年5月11日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155000元,并承诺余下3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检察官助理:田元源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09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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