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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宿迁市宿某某**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甲近亲属杨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财、被害人杨某甲近亲属杨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杨某甲,沿宿迁市宿某某张家港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曹旱路交叉路口时,因对路况疏于观察,撞到移动交通信号灯,致杨某甲当场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经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后被120送至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裕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某某**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81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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