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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5********,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仇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仇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5时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爱玛牌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变电新村门口路段(243省道1.15公里)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仇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后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仇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偰锦良

检察官助理 宁翠翠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599514****;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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