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小区*幢*单元*层*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6时4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麒麟北路499号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任某某发生相撞,造成任某某受伤,云D****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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