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高中文化程度,家住韩城市**区**区,系居民。2014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其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陕EX****号小型轿车沿复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桢州大街十字左转弯行驶时,将行人亢某某撞到致伤,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相佐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杨贵亭
2014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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