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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7时19分,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邮电花圈方向沿西湖大道往雷州车站十字路方向行驶,当陈某甲行驶至雷州市西湖大道博物馆路段时,与走在人行道的行人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无责任。经委托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陈某乙尸体进行法医医学尸表检验鉴定,陈某乙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材料、归案情况说明、陈某乙的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丙、杨某某、陈某丁、劳某甲、劳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发生交通肇事后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戒毒期间能够自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光盘一张。

3.扣押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暂扣在雷州市万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停车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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