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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xx,男性,19xx年xx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阿岗镇高桥xxxxxxxxxxv,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陈xx驾驶号牌为云D8xxxx的小型轿车由罗平县阿岗镇沿黄罗线向麒麟区东山镇方向行驶,01时30分许行驶至黄罗线罗平县境内K36+70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王xx驾驶车牌号为云HUU44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xx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王xx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xx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陈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芬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xx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9xxxxxxxx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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