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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81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8时1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P****3号小型轿车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线公路375公里+800米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卢某某相碰撞,碰撞后又与沈某某相刮撞,造成黄某某、卢某某当场死亡,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黄某甲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子良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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